黨章
保護台灣大聯盟黨章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黨定名為保護台灣大聯盟(簡稱:護台聯盟),英譯Taiwan Defense Alliance (TDA)。 第 二 條 本黨以維護台灣民主、自由、人權與主權的完整,包容與尊重各族群的文化傳承及推薦候選人參加選舉為宗旨的民主政黨。
第二章 黨員 第 三 條 凡我國國籍,年滿18歲,認同本黨理念,服膺本黨章程,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 四 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黨章取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三、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四、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五、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六、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 五 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章程,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及支持。 三、參與政治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推薦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 第 六 條 黨員得以書面或其他公開方式聲明退出本黨。
第三章 組織 第 七 條 本黨之政策執行及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第 八 條 本黨得設區域或其他直屬辦公室。 第 九 條 本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黨址設於台中市。
第四章 黨員(代表)大會
第 十 條 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決策機關,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由黨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代行使其職權。 第 十一 條 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章程。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主席。 六、議決重要人事及獎懲。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 十二 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由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主席對內綜理黨務,對外代表本黨。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中央執行委員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三 條 本黨主席之罷免,由全體黨員(代表)投票決定。主席罷免案須由全體黨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全體黨員(代表)二分之一投票,投票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始得完成。 第 十四 條 本黨設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二年。二分之一名額由主席遴聘之,經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其餘二分之一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主席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十五 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及執行時政評論與相關活動權宜策略。 三、研擬政策綱要。 四、制定內規。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重要人事案及黨員違紀處分案。 七、中央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民意代表選舉,已具有民意代表身分之黨員,不得擔任中央執行委員。
第 十六 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會議採合議制。 第 十七 條 本黨設置政策或法案諮詢委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聘任之。 政策或法案諮詢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針對本黨重大政策與法案,提供意見。 二、受邀列席中央執行委員會接受諮詢。 第 十 八條 中央部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主席任免,其任期與主席同。 並由中執委推派一人為本黨發言人。 第 十 九條 本黨以民主政治理念推展各種民主、人權、法治的社會運動。
第六章 監察
第 二十 條 黨員有違背章程、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經相關單位呈報中央執行委員會為適當之處分。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黨經費來源:(1)入黨費及年費。(2)捐款。(3)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每年經費收支報表須報請中央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黨章修改須經黨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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